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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世纪-购彩大厅2023-01-31 16:05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 ,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 ,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 的人 ,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 ,打电话取得谅解 。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 。有不少网友评论称 ,按照诚信原则 ,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 ,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 ,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 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 ,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 ,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 ,取消了用户 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 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 ,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 :一类 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 ;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 ,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 ,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 ,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 的情况下 ,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 ;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 ,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 的“乌龙”订单 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 的商品信息 ,对于消费者来说 ,到底是要约还 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

  程科分析称 ,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 ;如果是要约邀请 ,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 ,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 的最终决定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 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 ,则合同成立 。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 ,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 ,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 的价格 、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 。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 ,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 ,被撤销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 ,虽然商家在售价上 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 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 的行为构成要约 ,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 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 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 是有效的 。

  记者观察发现 ,“乌龙”订单发生后 ,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 ,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 ,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 的价格欺诈行为 ,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 。”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 ,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 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 。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 ,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 ,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 ,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 ,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 ,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 、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

  刘俊海提醒 ,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 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 ,基于防风险 、树品牌 、控成本 、占市场的基本策略 ,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 ,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 ,影响消费者 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 ,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 的企业 ,才是消费者友好型 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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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 ,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 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 的恢复 ,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严格监管 的原则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 的成果 。”岳仲明介绍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 ,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 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 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

  对此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 ,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 、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 ,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 ,另收到来信11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 ,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 、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 、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 、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 、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 ,引起社会关注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

  “新修订 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 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 、丢弃 ,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岳仲明介绍 ,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 是全方位 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 、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 、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 的当地物种 ,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 、引导”等内容 。“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 ,做到合法有序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 ,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 。“野生动物肇事 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 的空间重叠 。”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 ,但作为关键栖息地 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 ,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 、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 ,可以采取迁地保护 、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

  “根据新修订 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下 ,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 的 ,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 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 ,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 ,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

  “此前 ,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 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的积极性 。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 ,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 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 的野生动植物 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 ,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 ,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 ,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 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

  “本案 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 ,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 ,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 、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区 ,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胡卫列表示,下一步 ,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制定相关办案指引 ,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

  版式设计 :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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