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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铁路物流园累计开行中欧班列300趟******

  中新网广州1月9日电 (郭军 王春强 韩逸)1月9日15时,汽笛长鸣,满载着106个标准集装箱货物的X8186次中欧班列,从广铁集团增城铁路物流园缓缓驶出 ,经由霍尔果斯口岸出境后,开启奔赴欧洲中部的旅程 。这 是增城铁路物流园国际班列常态化开行 的第300趟中欧班列 。

  据了解,该趟班列满载着665吨食品、家用电器 、衣服鞋帽 、电子设备等优质年货产品,预计16天后抵达1.1万公里以外 的欧洲。

  截至目前,今年增城铁路物流园已累计开行6趟中欧班列 ,运输年货逾两千吨,开行数量同比去年增幅达100% ,向亚欧地区源源不断输送“广东造”湾区年货,迎来园区新年“开门红”。

  “为确保班列准点开行 ,物流园建立了中欧班列‘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 ,提供‘7×24’小时物流服务 ,实时盯控跟踪货物到达和货车配空情况,确保‘货到即装’,及时准点发车,全面保障中欧班列运输高效畅通 。”广东粤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经裕介绍。

  随着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国内外经贸交流日益常态化,中欧班列凭借着安全快捷、绿色环保 、成本较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小 、检疫环节接触感染风险低等优势成功“出圈”,助力大湾区在“钢铁丝路”上跑出加速度 。同时,中欧班列也成为促进跨境经贸交流 ,保障全球供应链畅通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振经济 的中坚力量。

  “中欧班列一直在跨境物流大通道上维系正常的供应体系,帮助了我们本土企业缓解出口运力紧张 ,为‘一带一路’国家送去‘中国制造’优质产品 。”广州大顺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许鸿展非常满意 。

  据悉,广铁集团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已逾7年 ,大湾区国际货运班列开行数量 ,从最初的一周1趟增长至日均超2.6趟 ,服务版图也从“一点一线”拓展到中欧“成网成片”。增城铁路物流园 是粤港澳大湾区中欧班列 的重要站点,已与广州国际港 、南沙港以及深圳平湖南等多个广东地区中欧班列站点形成区域联动,为实现大湾区优质商品“优进优出”“快进快出”提高运输保障 。

  “春节前增城铁路物流园预计还将开行15余趟中欧“年货班列” ,以日用品、数码产品、防疫物品等货物为主 ,主要发往波兰马拉和德国汉堡、杜伊斯堡等地。”广东粤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经裕说 。(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 ,责任谁担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 ,责任谁担 ?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 ,谁知随身携带 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 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 。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 ,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 的拖车去坐地铁 。到达站台时 ,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 ,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 。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 ,腰部受伤 ,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 ,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 ,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 的瞬间与车门关闭 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 ,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 的安全标识 ,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 ,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 、服务企业 ,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 ,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 。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 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 的诉讼请求 。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 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 、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需要注意 的是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 ,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 ,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 ,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 的出行习惯,“冲门 、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 ,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 ,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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