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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彩票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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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把命令下达清楚”的基层指挥员******

  下达命令,务必清楚明确

  ■杨元超

  不久前 ,我作为基地前进指挥组成员,随某旅夜间火力突击演练分队跟训 。部队出发前,发射连连长在班排骨干会上提了不少要求 。我旁听了一会儿,觉得他说的有些空泛 、不够具体。比如,要求遭“敌”精准打击时各车灵活处置 ,却没说何时进行伪装 、能否脱离梯队自行疏散隐蔽;安排兼职卫生员在出现人员“伤亡”时迅速处置 ,却对兼职和本职工作冲突时哪个优先没有明确;强调严格按规程操作 ,却对紧急情况下容易变形走样 的环节没有强调提醒……而这些,恰恰是班排骨干最关心的点 ,也是他们在会后最需要给所属战士明确的。再一看听了连长讲话 的骨干们,很多也是一脸茫然的样子 。

  回想起自己担任指导员 的经历,“把命令下达清楚” ,也是战士们给我上的第一课。记得上任不久 ,我连就参加了一次阵地外围警戒任务,事先我只给各警戒小组大体划分了范围,对一条平时很少有人车经过 的“断头路”却没指定责任人,只说“有情况各小组兼顾一下就行” ,结果当晚 的导调课目恰恰 是小股“敌特”从这条路上潜入。由于相邻两个小组在警戒巡逻时都对这条路“一带而过” ,导致“敌人”差点渗透到装备附近 ,要不 是操作号手及时发现,整个发射行动就失败了 。

  任务结束,我把责任归咎于警戒人员主动作为意识不强 、不知及时补位 ,还当众批评了这两个小组 。但我从战士们 的眼神中感到,他们感到很委屈,甚至有些不服气 。事后,副连长找到我开诚布公地说:“这次真不能怪战士们,怪就怪你没有把命令下达清楚。”

  一语点醒梦中人。循着副连长的话反思,我发现自己除了这次任务外 ,在日常工作中也有不少命令下达不清 的情况。开连务会部署工作 ,有的骨干几乎不动笔记录 ;晚点名讲评工作 ,队列里明显有人心不在焉……细细回想 ,出现这些现象 的原因就 是当时自己讲了不少正确 的废话和“两头堵” 的车轱辘话,而对官兵迫切想知道的“我该干什么 、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等,却囫囵吞枣、语焉不详 。

  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后 ,再下达命令 、布置任务时,我努力做到把方向目标指清楚、把标准要求尽可能量化到“米秒环”、把责任压实到具体人 。如此一来 ,开会的时间变短了,任务却安排得明明白白 。后来,有不少骨干反映,指导员讲话终于能说到点子上了。

  战士们的鼓励 ,引发我更深 的思考。作为一线带兵人和基层指挥员 ,“把命令下达清楚”很难吗 ?想想其实并不难 ,关键在于下达命令前一定把情况弄清、把任务想透 ,下达 的命令一定要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具体可行,同时明确重点难点堵点,并给出相应 的解决方法。战场上 、工作中 ,固然需要官兵们发挥主观能动性 ,但绝不能因此而在安排任务时含含糊糊、大而化之,更不能故作高明地卖个关子 ,让部属去揣摩和猜测。因为,只有上级把话说清楚,下级才能把事干明白。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 ,近年来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 ,不 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 ,公司要不要赔?这 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 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综合来看 ,在“倾斜保护原则”下 ,我国 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 ,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 。他和公司提前约定 ,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 ,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 ,不慎摔伤了右手 。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 ,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 ,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 ,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 ,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 ,诉至法院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 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 ,法院认为,因老杨 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因此 ,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 ,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 ,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 的劳动者 的不幸遭遇时 ,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 、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 ,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 的刘某 ,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 ,鉴定为九级伤残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 ,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 ,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 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 ,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 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电子厂认为 ,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 ,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自然就没工伤一说 ;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 ,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 ,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 ,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 ,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 ,算不算工伤 ?答案是:也算。同样 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 ,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 ,王某提出辞职 ,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不料当天下午 ,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 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 。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 的争议点 :一 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 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 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 ,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 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 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

  实践中 ,为了相互了解 、选择 ,有 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 。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 的法律责任 ,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 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 ,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 ,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 ,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 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转正后缴纳社保 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 、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 ,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 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 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 ,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 。事后 ,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

  “这就 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 。”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 。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 的相关证据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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